第一章 总则
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工厂洗衣房的设施管理,确保工作服(包括生产人员工作服、洁净服、参观服等)的洗涤质量,防止交叉污染,保障食品安全,特制定本制度。
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食品工厂内洗衣房所有设施设备的管理,包括但不限于洗衣机、烘干机、熨烫设备、更衣柜、通风系统、水电气配套等。
第三条 洗衣房设施的配置、使用、维护、保养、清洁及报废等均应遵守本制度。
第二章 设施配置要求
第四条 洗衣房应独立设置,远离生产车间污染区,布局合理,遵循“脏污区→清洁区→洁净区”的单向流程,避免交叉往返。
第五条 设施配备基本要求:
1. 洗衣机:应选用工业级洗衣机,具备加热、消毒功能,区分不同洁净级别工服的专用洗衣机(如一般工作服与洁净服分开洗涤)。
2. 烘干机:应配备与洗衣机产能匹配的烘干设备,确保工服及时干燥。
3. 熨烫设备:根据需要配置熨平机、蒸汽熨斗等,保证工服平整。
4. 更衣柜:应设置清洁工服与脏污工服分开存放的密闭柜,并有明显标识。
5. 通风系统:洗衣房应具备良好的排风、送风系统,保持空气流通,防止湿气和异味积聚。
6. 水电气配套:应满足设备运行需求,确保安全。
第六条 洗衣房内应配备必要的清洁工具、消毒剂、洗涤剂存放设施,并专柜存放,标识清晰。
第三章 设施使用管理
第七条 洗衣房设施应由专人负责操作,操作人员需经过培训,掌握设备使用规程。
第八条 设施使用前应检查设备状态,确保无故障、无污染。
第九条 洗衣机、烘干机等设备应定期进行清洁消毒,并记录。
第十条 不同洁净级别的工作服应严格分开洗涤、烘干,严禁混洗。
第十一条 设备运行期间,操作人员不得擅自离岗,发现异常立即停机并报修。
第十二条 洗衣房内设施不得用于洗涤非工作服物品,严禁私人物品洗涤。
第四章 设施维护保养
第十三条 建立设施维护保养计划,明确保养周期和责任人。
第十四条 日常保养:每日工作结束后,操作人员应对设备进行清洁,检查水、电、气线路,保持设备及环境整洁。
第十五条 定期保养:每周、每月对设备进行深度清洁、润滑、紧固等,并记录。
第十六条 设备维修: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报修,维修期间应挂牌标识,禁止使用。维修后需经确认合格方可重新启用。
第十七条 维护保养记录应归档保存,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。
第五章 设施清洁与消毒
第十八条 洗衣房地面、墙面、天花板应保持清洁,定期消毒。
第十九条 设备表面、门把手、开关等高频接触部位应每日消毒。
第二十条 清洁工具应专区专用,定期消毒,存放于指定位置。
第二十一条 洗涤剂、消毒剂应按照说明书使用,确保有效浓度。
第六章 安全与应急管理
第二十二条 洗衣房内应配备消防器材,定期检查。
第二十三条 设备应有安全防护装置,操作人员应遵守安全操作规程。
第二十四条 制定停电、停水、设备故障等应急预案,确保工服供应。
第二十五条 发生事故应及时报告,并采取相应措施。
第七章 附则
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由食品安全管理部门负责解释和修订。
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。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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